法院:电梯停运与摔伤无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案情
刘老汉今年72岁,居住在配有电梯的广昌县莲花豪庭小区。因住顶楼第15层,刘老汉一直乘坐电梯出行。
2011年10月16日中午,其所住在的那栋楼电梯突然停运,刘老汉上楼时看到电梯停运,但未接到任何通告告知,也未看见有人在维修,只好去了女儿家中。晚上9时许,刘老汉从女儿家回来,发现电梯依然停运,只得爬楼梯回家。
可是,当刘老汉爬至第14层时,他因体力不支不慎把脚摔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刘老汉认为,物业公司在电梯发生故障后负有及时抢修和告知住户的义务,现其不履行义务导致电梯长时间的停运,造成自己摔伤,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万余元。(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查明,电梯故障是地下二层的电梯底坑大量积水,将电梯线路浸泡造成。事发后,物业公司按照与小区业主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已经及时于2011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贴出了通知告知业主,并已安排维修人员抢修,将于10月17日上午电梯恢复运行,因刘老汉不识字故称未接到任何通告告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老汉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造成的摔伤骨折与电梯停运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履行了告知与维修义务,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为电梯停运与摔伤无因果关系且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刘老汉的诉讼请求。(广昌县法院王长平) |